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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辞退员工,怎么操作才合法?

近期,网络上流传着一段00后女子硬核回怼单位人事”的视频,引起了大家的关注。许多职场人大受裨益,认为“又学到了”。也有人说“如果试用期也要补偿的话,那还要试用期做什么”“法盲开公司”等等。

那么,试用期内辞退员工,怎么操作才合法呢?

试用期可以不给补偿的情况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规定:

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(1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
(2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

(3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

(4)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
(5)以欺诈、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企业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;

(6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6条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,根据其描述,按照上述各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。

试用期需要给补偿的情况。

员工虽然处于试用期,但不是因为前述第39条各款原因辞退的,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。具体而言,包括:

(1)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,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;

(2)员工无过失,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;(不提前通知则多付一个月工资也可)

(3)单位经济性裁员,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,需要裁减人员的;

(4)合同到期,用人单位主动不续订劳动合同的;

(5)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;

(6)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。

 

基于上述法律规定,对于试用期员工,如果要辞退,必须明确告知其原因,即试用期不合格的原因;如果是员工工作出现了重大失误,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的,需预估出经济损失的金额。但至于经济损失达到多少金额,这个标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,由企业自行决定。另外,如果试用期员工出现迟到、旷工或脱岗等情形,是否属于“严重违反公司制度”,也需要企业提前制订相关规定,明确标准。

根据笔者的经验,建议用人单位在加强内部管理、制订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之外,对于新员工录用,做好以下工作,为以后试用期员工是否顺利转正做好铺垫:

1. 制作完善的《岗位说明书》。《岗位说明书》中要包括本岗位详细的工作内容和关键考核标准,关于录用新员工时由其签字确认。

2. 制订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。每个企业都有员工手册,新员工到岗后要对其培训1~3天,基本上是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,学习完毕后,要让其签字确认;

3. 制作《员工试用期考核表》。《试用期考核表》一般按进行考核,试用期适于1个月的,可以按周进行考核。《考核表》中要详细记录新员工的出勤、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果,明确期是否达到工作要求,是否符合工作标准。尤其出现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时,需要由本人签字确认;

4. 出具《辞退通知书》。辞退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时,需要在试用期内出具《通知书》,其中列明辞退的原因,《通知书》可以制作两份或者一式两联,由本人在底联上签字公司保存。至于试用期内到底提前几天通知呢?如果是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有过失,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前几天,《劳动合同法》没有明确规定,原则是该员工“工作交接完毕,不给企业造成损失”。

做到以上几点,辞退试用期员工,基本上不会出现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了。以上部分操作,也可移借到辞退正式员的操作过程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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